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近期,深圳市规土委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管理规定》,只有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且要求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在申请主体方面,既有住宅能以栋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也可以以梯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既有住宅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在出资方式方面,《管理规定》明确,电梯业主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管理规定》还特别提到,相关业主可以本着权责一致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业主可以约定高楼层适当提高出资比例,低楼层可以获得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加装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栋)总户数的数值。
这也就意味着各位业主很大程度上能决定自己的楼栋是否能享受到加装电梯所带来的便利噢!